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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6号)

2021-08-06 10:49: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6号)。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6号)

关于方永春销售的黄颡鱼和牛蛙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黄颡鱼;购进日期:2021-05-09;抽样日期:2021-05-11;样品数量:1.65kg;抽样基数:5kg;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31643138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食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1-05-09;抽样日期:2021-05-11;样品数量:2.65kg;抽样基数:5kg;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31643139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方永春于2021年5月9日共购入黄颡鱼6.5kg ,牛蛙8kg,截止到案发时已全部销售完,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二、处以罚款4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4100元。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购进该来源的黄颡鱼和牛蛙。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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