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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营的鲫鱼被检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公布

2019-12-12 11:24: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19年2号)。

据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20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416号),涉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440331263,样品名称:鲫鱼,生产日期:2019-06-19,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6月19日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鲫鱼进行监督抽检。鲫鱼抽样基数为8kg,抽样数量为2kg。

(三)2019年7月19日接到不合格报告,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告知其不合格相关事宜,现场发现该店销售鲫鱼为鱼缸内鲜活散称称重,平均两至三天进货一次,现场未发现喂饲及兽药等物。被抽取的批号为20190619的鲫鱼是该公司从北京北方渔夫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于2019年6月16日、6月18日各购进5Kg,共购进10Kg,有购进和销售记录、票据,索取了相关资质证明,并进行了自检,有自检报告,货值金额196.00元,违法所得36.00元。

(四)接到检测报告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立即召开了各部门紧急会议,认真分析了该问题出现的原因,对供应的主体资质已经快速检测结果进行了调查,对未出售的商品进行了下架封存,通过查找销售记录,对已出售的商品第一时间进行了召回处理。

(五)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要求采购部门加强对供应商的管控,同时保证在收货环节认真履行进货查验的制度,确保进入门店的商品的质量安全。

(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由于当事人不知情,违法行为轻微:一是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二是处50000.00元罚款。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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