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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稻香春食品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处罚

2019-11-14 09:54: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2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发布《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第10期)》。据通告,武汉稻香春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稻香春食品厂生产的“酱香鱼皮花生(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90308)”、“海苔鱼皮花生(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90401)”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上述产品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稻香春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稻香春食品厂递交了整改报告,导致上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主要是储运不当。该公司加强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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