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房产>>

这样的购房“定金”应该退 成都一消费者获退10万元

2019-10-25 16:11:22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刘铭)日前,消费者李先生将一面“国家公仆心系人民 尽职尽责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事情起因于购房退“定金”问题,四川省消委会认定李先生支付给开发商的10万元诚意金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定金”,经调解予以退还。

4月19日,李先生准备购买成都市剑南大道的某楼盘的一套房屋,在填写完开发商准备的《项目购房预约登记申请书》后,按申请书约定当场支付开发商10万元购房诚意金,后因对楼盘的精装标准不满意等原因,决定放弃购买,提出退还这笔钱。开发商表示“定金”收据已开,房号已确定,按公司规定消费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要求李先生4月27日前必须前往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和支付剩余房款,否则将没收已交的10万元。

4月22日,李先生向四川省消委会投诉。经调查,四川省消委会认定消费者投诉属实,开发商在向消费者收取“定金”的同时,并未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与消费者签订任何协议约定“定金”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在未提示消费者的情况下将诚意金发票改为定金发票,10万元不具备立约定金的性质。同时,开发商只开定金收据而不签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四川省消委会支持消费者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定金”的请求。

经多次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全额退还李先生10万元购房“定金”。8月23日,李先生已收到所退还款项。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涛分析称,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诚意金是指购房者为了表现出买房的诚意,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来表达诚意。缴纳诚意金后,购房者获得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受《合同法》和《担保法》相关法条的约束,而诚意金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不违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情况下,受双方签署的合同约束。

唐涛提醒消费者,由定金和诚意金的法律定义可知,两者的主要依据是书面协议,因此消费者应该第一时间收集与开放商签署的协议,确定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收集相关的转账凭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支付了定金或诚意金,在与开发商的具体谈判过程中,开发商没有通过合同固定的承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收集聊天记录等方式来证明相关事实。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