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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与发展研讨会综述

2019-10-16 16:41:41 中国市场监管报

聚焦热点问题 促进行业发展

——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与发展研讨会综述

 

编者按

一年一度的“双11”即将到来,众多电商平台摩拳擦掌,准备投入这场购物狂欢。为带给消费者更好的购物体验,知识产权保护不约而同成为各电商平台关注与布局的重点。

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商平台生态建设的关系是怎样的?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电商平台应承担哪些审查责任?新形式下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树立怎样的理念?

10月10日,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与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与发展研讨会上,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学界、业界的嘉宾围绕上述问题,分享精彩观点,碰撞智慧火花。本报副总编辑潘传龙主持研讨会。他表示,《电子商务法》施行以来,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报社关注和报道的热点,举办研讨会是为了以问题为导向、倾听各方对这一主题的真知灼见,共同为强化电商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1、行动:执法部门的举措与成效

数据显示,2018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突破9万亿元,电商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占据重要地位。同时,制假售假、恶意投诉等知识产权问题也层出不穷,损害权利人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电商行业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机构改革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积极履职,强化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诸多成效。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指导知识产权执法,商标专利等执法统一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执法稽查局副局长王胜利在研讨会发言中指出,这一改革举措有力推进了市场监管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了行政处罚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对于提升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他介绍,今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联合知识产权局印发了《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5月又会同公安部、知识产权局等联合制定《加强网购和进出口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实施办法》,就密切部门间协作配合作出具体规定。在技术层面,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加快建设全国电子商务领域监测平台,着力提升线索发现、精准查处能力。

王胜利表示,知识产权执法任重道远,面临诸多新挑战。一是电商领域执法制度亟须健全,目前互联网侵权假冒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主要表现为违法行为组织化程度高,产销分工精细,区域分布碎片化,在单个环节难以认定违法行为。二是知识产权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地方执法人员需要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有上百部,综合执法对人员要求较高,如何精准执法是较大的挑战。三是执法队伍的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基本组建完成,但有些地方工作尚未完全融合,综合执法和专业监管协同、监管重心下沉、执法力量匹配、分割的区域执法如何适应商品流通的全国统一市场等,是目前亟须面对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副司长曹红英介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开展的工作。她说,在《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最终在法律中得以体现;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时也提出新增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等内容,目前修法工作正在持续推进。

据曹红英介绍,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深化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协作机制的通知》,依托浙江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设立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协作调度(浙江)中心,推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健全线上跨区域协作调度机制。2019年上半年,参与协作调度的省份拓展至25个,共处理相关平台企业委托侵权判定咨询118576起。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同时分阶段推进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建设。目前,以电子商务领域为突破口,业务模型、关键技术、应用模式的初步探索和论证已完成,在国家层面初步搭建起专利、商标等概要数据库,并指导江苏、长沙等地建设区域性侵权假冒线索检测数据库。她还介绍了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工作,截至目前全国26个省区市已遴选213家市场进行培育,既包括实体市场,也包括电子商务市场。

在研讨会上,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副处长辛群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介绍了实践中对于电商领域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以及法律适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张飞虎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副处长顾惠蓉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分享了保护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的具体工作举措、取得成效以及存在的困惑,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赵楠从行政执法共性角度出发,对明知应知的判定、执法地域效力等问题予以剖析并与参会嘉宾交流互动。

2、实践:平台创新机制保护知识产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意义,通过各种创新手段,构建起相应机制,成为平台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公司研究总监杨海宁在发言中表示,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与平台的发展前景呈现正相关。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越好,吸引品牌商家越多,就越容易让消费者产生信任,这也是拼多多能够吸引众多品牌商家入驻的重要原因。

杨海宁说,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平台生态建设。拼多多今年二季度财报数据远超预期,截至6月30日,年活跃买家为4.832亿人,较上年同期增长41%;平台上商品交易总额达到7091亿元,同比增长171%。良好的发展得益于对知识产权的创新性保护。拼多多先后投入近15亿元研发费用及超过1000名技术人员,构建起违规商家与商品识别、假货识别等一系列模型矩阵,对潜在的违规商品和恶意商家实施有效预警。

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权利人的大力支持。据杨海宁介绍,拼多多与近1000家品牌权利人合作,快速处理相关诉求;主动与众多品牌权利人联手,共同打击线上线下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拼多多还主动向全国各级执法部门移交上千起涉嫌违法线索,协助警方抓捕近百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近千万元。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拼多多前置拦截疑似侵权假冒商品链接1.09亿条,下架违规商品971万件,主动关闭涉嫌销售假货店铺65006家,持续压缩商家通过平台发布涉嫌侵权假冒商品的空间。

京东集团知识产权部总监范艳伟介绍了京东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商品溯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系统,从人流、货流、物流、资金流几个维度识别制假售假商家的做法。她介绍,京东联合当当网、小红书等9家电商企业成立了品牌保护联盟,建立不良商家信息共享机制,压缩售假商家空间,取得良好成效。

当当网法务经理张敏介绍了当当网通过升级技术平台、招募志愿者、数据抓取与分析等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她表示,平台严格履行提醒义务,畅通投诉渠道,全员参与,优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生态。

电商平台在加强保护的同时,也注重知识产权培育。杨海宁介绍了拼多多聚焦制造企业的“新品牌计划”。她说,该计划是希望让过去存在于营销环节的价值回归制造业本身,培育自主品牌。自去年启动截至今年8月,已累计收到超过6000家制造企业的申请,500多家企业和品牌方参与试点,推出1300余款定制化产品,累积订单量超过7000万笔。

3、热议:“通知—删除机制”理解及适用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通知—删除机制”。

在电子商务领域,删除意味着长期、巨大的经济损失。“通知—删除”规则原本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但现实中这一规则被恶意抢注者滥用的情形近年来时有出现,不仅严重干扰正常品牌商家经营活动,而且影响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同时,平台对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不少困惑。

在研讨会上,与会嘉宾围绕“通知—删除机制”的理解与适用展开热烈讨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从通知—删除机制的立法来源、立法思路入手,阐述了他对这一机制的宏观思考。他指出,这一规则最初来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学习借鉴了美国的千禧年著作权法,主要思路是保护和促进产业发展。《电子商务法》明确“通知—删除机制”的目的,是倾向于保护权利人,这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状况有关。他认为,通知删除规则以及15天的设置,更接近侵权推定,但实际上平台不采取措施更符合权利的特点。因为,知识产权不仅是财产权,还是竞争工具,需要对权利人的身份予以确定。因此,要平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权利人几方利益,需要考虑互联网特殊的商务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孙颖认为,知识产权本身是有期限的权利,作为竞争工具确实有被滥用或恶意使用的情况。《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确实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这一前提,第四十二条是不是强制性法条,不能仅从“应当”二字判断,平台如果认为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性较小,可基于自己的判断采取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电子商务法》在立法上是第一次对错误通知或恶意投诉的问题作出回应,法律要求电商平台建立的“通知—删除”机制,是为了保护正当维权的权利人,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恶意投诉而非正当维权,则平台完全有权予以拒绝。从实践看,行政司法机关在处理互联网纠纷方面已有不少创新举措,平台已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微观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效率、数据的获取等方面出发,平台应承担主要角色。

4、共治:新时期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的期待

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产业界、学术界等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的共识。在研讨会上,与会嘉宾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平台自律、社会监督等层面,对于如何强化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的多元共治分享观点。

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新形式以及面临的挑战,树立执法新理念非常关键。王胜利分享了他的几点体会。一是要由分段执法向全链条执法转变,在挖掘综合执法优势上下功夫。应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优势,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与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执法的衔接。二是要由区域执法向跨区域执法转变,在加强执法协作联动上下功夫。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强区域协作,联合行动,铲除制假售假网络。三是由封闭式执法向开放式执法转变,在促进规范高效执法上下功夫。要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执法,敢于接受社会监督,让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考验。

曹红英介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准备继续开展的四个方面工作。一是积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推进《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二是不断加强业务指导,完善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调度机制。三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强化技术支撑。四是继续做好电商领域规范化市场的培育和认定工作,研究起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标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监庭庭长张晓霞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予以阐释,并分享了关于平台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等问题的一些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健从电商平台的作用切入,认为强化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审查义务是大势所趋,他认为对跨境电商应设立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强化平台的管理职能,促进生态建设。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法治与社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郝作成认为,应该给平台设立合理的责任,责任过重会导致相关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他建议更充分地发挥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建立规则、强化自律、加强监督。

杨海宁表示,电子商务的新时代,需要平台以消费者为中心,坚持为消费者创造价值。她认为,在关注国际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关注国内中小品牌,尤其是自主品牌商品以及农产品的品牌建设和保护。在关注平台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要关注平台间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武器的竞争规制。各电商平台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本意出发,坚持公平竞争,为社会做增量贡献,为消费者创造价值,共同推动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生态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本报记者 李春/文并摄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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