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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将污水管道挖破导致污染 中建八局被判赔偿62万

2019-09-26 23:11:31 信网

信网9月25日讯 因施工时将污水管道挖坏,致使污水流入水库造成污染,胶州市东湖庄园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建八局)及胶州市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各类损失共计1780426元。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中建八局被判赔偿胶州市东湖庄园营业损失624678.86元。

污水管网破裂导致污水流入水库

2015年7月30日,胶州市兰州路综合治理工程由胶州市城乡建设局招标,中建八局中标,后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胶州市兰州(海尔大道-沽河大坝)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路灯工程及绿化工程。

胶州市东湖庄园的经营者尹某某称,2015年9月他发现自己水库的水质变差,而水库一直向青岛福生食品有限公司供水,福生公司一发现水质不好就停止用水库的水了。

尹某某也去施工单位找过,但没有解决。至2016年3月,将该情况反映给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二村村委会、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胶州市环保局及胶州市信访局。

尹某某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南庄二村村民委员会、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胶州市信访局、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均对该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认为兰州路正在修整道路,致使污水管网破裂,污水流入南庄村园水库。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尹某某将中建八局及胶州市城乡建设局诉讼至胶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780426元。

中建八局称污染与自己无关

在庭审过程中,中建八局提交会议纪要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一份,证明第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基公司)是园路段施工人。同时,中建八局认为尹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属实,但与本案无关,胶州市城乡建设局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另外,中建八局认为环保局并非专业机构,其所查明的情况为尹某某自述。中建八局提交视频证据、现场照片、施工图纸等证据,证明诉争路段污水流向及管道、排水明沟情况,园水库附近污染源众多,其受污染与自己施工行为无关。

中建八局方面表示,污水排水路线在施工前已存在,且处于流水状态,尹某某称是中建八局挖断管道致使污水进入水库与事实不符。施工是严格按照发包人图纸施工,图纸未显示南庄附近有地下水管道标识,尹某某水库受污染与自己无关。

庭审中,尹某某与中建八局均认可2016年5月中建八局做了雨水箱涵,污水不再向水库流了。中建八局认为,该雨水箱涵并非是因原告水库受到污染而建,而是根据之前的图纸要求进行建造。

并且,中建八局称自己施工是2015年10月初开始,而尹某某称受到污染是2015年9月,且当时在园附近施工的还有其他单位,故其水库受到污染与自己无关,但上述说法均不能提交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中建八局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庭审中,二被告均主张本案不属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案件,而是普通侵权责任案件,其主张的依据是均未进行污水排放,对此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中建八局及胶州市城乡建设局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根据合同可得,道路的排水工程的具体施工单位为中建八局。虽然,中建八局提交会议纪要等证明国基公司是园路段施工人,但国基公司称自己作为劳务分包公司,完全是听从中建八局的指令进行劳务。

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可以认定中建八局作为兰州路综合治理工程的中标人,负责包括排水工程在内的工程建设工作,应对所负责路段的排水工程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但该公司未尽到科学、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污水排到尹某某水库,造成了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胶州市东湖庄园的每月净利润为48052.22元。

因尹某某与中建八局均认可2016年5月,中建八局做了雨水箱涵,污水不再向水库流了,而此时尹某某已对自己水库受到污染的证据进行了公证保全,也将水库污染问题反映到了各部门,并且也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根据水库所处地理环境、气候、水文特征、面积、容水量、所受污染等情况,水库不再有新的污水流入后,且尹某某已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下,完全有能力对水库污染进行治理,在合理时间内改善水质,恢复环境,减少损失,但尹某某并未付诸行动。

故认定胶州市东湖庄园的损失计算时间为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共9个月)加上原告恢复环境所需合理时间(认定6个月为宜),总计13个月。

综上,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中建八局赔偿胶州市东湖庄园营业损失624678.86元,驳回对胶州市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判决,东湖庄园与中建八局均提起上诉,但是最终被驳回。信网记者 岳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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