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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子”告倒“胖子妈” 两协会呼吁设置“黑名单”

2019-09-20 21:52:42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 刘文新)“胖子妈”与“胖子”这两款麻辣鱼佐料的外包装基本相同,“胖子妈”标识构成对“胖子”的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近日,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胖子妈”生产商重庆石三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三郎食品公司),赔偿“胖子”生产商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胖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37万元。9月19日,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重庆市调味品协会联合呼吁有关部门设置“黑名单”制度,加大对侵权仿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胖子”麻辣鱼佐料是胖子食品公司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国内首创的一款麻辣复合调料,1996年便注册了“胖子”商标,后来进行了扩展注册,商品项目为第30类“醋、酱油、调味品;调味品(辣);辣味酱;糖;食用淀粉产品”,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胖子”有着良好的市场口碑,先后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名牌农产品、重庆市老字号等多项荣誉称号。

今年3月,胖子食品公司发现市场上一款叫“胖子妈”的麻辣鱼调料,其外包装和“胖子”高度一致,其整体布局、品牌标识、宣传语言、配色、图案、暗纹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似,涉嫌侵犯“胖子”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随后,重庆市垫江县、涪陵区等市场监管局对“胖子妈”经销商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6月10日,胖子食品公司分别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侵害著作权为由,两次将石三郎食品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涛诉至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0万元。

被告石三郎食品公司辩称,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注册了第16800360号“胖子妈”文字商标,不会侵害原告“胖子”的商标专用权。“胖子妈”与“胖子”的外包装袋、装潢配色、整体布局、设计风格、字体、宣传语、装饰图案及其布局所占的比例均不一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涛是“胖子妈”包装袋的原创作者,依法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石三郎食品公司虽是第16800360号“胖子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该注册商标是横向排列的纯文字商标,而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的是竖向排列的“胖子妈”三字,其中“胖子”两字,完整包含了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另外,经庭审比对,原被告双方的产品在整体配色布局、背景山水图案、边框背景图案、主体文字的颜色布局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胖子”和“胖子妈”。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酌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此外,法院还认定“胖子妈”的外包装设计图案,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

9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三郎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胖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突出使用“胖子妈”标识或与原告产品近似装潢的麻辣鱼佐料,停止在包装袋上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万元。

9月19日上午,重庆市食品工业协会、重庆市调味品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针对仿冒名牌产品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呼吁书》,呼吁相关部门设置“黑名单”制度,对石三郎食品公司之类的仿冒者、侵权者,坚决列入黑名单,终生不得从事食品行业的生产、销售。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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