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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城法院集中宣判5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2019-09-18 18:52:20 广州日报

倾倒有毒废物 污染环境获罪

增城法院集中宣判5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污染环境必然要承担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近日,增城法院依法对5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向东江河偷倒污泥被判刑

2018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找到被告人朱某,要她帮忙运输处理一批黑色污泥。被告人朱某并无处置资质,在收取了运费后,雇请阿华、阿杰(均为化名)2名被告人驾驶装载黑色污泥的船只,开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某村东江河流域,趁凌晨无人之际,将船上的污泥倾倒入该河道内,后被该村村民发现并制止。

经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得出倾倒污染物属于有害物质,相关经济损失达4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朱某、阿杰、阿华被当场抓获。同月28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杨某、阿杰、阿华无视国家法律,向河流水域非法倾倒含有重金属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判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塑料废品分拣致环境污染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何某经商量,决定共同经营塑料废品分拣业务。随后两人从被告人黄某处租赁了一块空地作为垃圾分拣厂用地,由被告人黄某提供塑料废品来源,同时雇请被告人王某、刘某乙、程某负责塑料垃圾废品运输和开铲车进行塑料废品填埋及勾挖等,并循环利用空地旁边池塘的水进行垃圾清洗并分拣压缩打包。

2017年8月2日,经区环境保护局、区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执法,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何某、黄某、刘某乙、王某、程某,并查获大量未处理塑料废品垃圾及作案设备一批。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何某、黄某、刘某乙、王某、程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处置含有有毒物质的一般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六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出资清理了部分垃圾,有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六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全媒体记者杜娟 通讯员杜兰梅)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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