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情况》,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吴环罚﹝2019﹞14号)显示,2019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青山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青山服务区正常经营,经对青山服务区污水外排沟渠处和污水入河口分别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值分别为7.18和7.09,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71mg/L和63mg/L,氨氮浓度分别为61.5mg/L和29.8mg/L。其中氨氮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表4中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间接排放标准。
吴兴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90000(壹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 湖吴环罚﹝2019﹞14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2019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青山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青山服务区正常经营,经对青山服务区污水外排沟渠处和污水入河口分别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PH值分别为7.18和7.09,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71mg/L和63mg/L,氨氮浓度分别为61.5mg/L和29.8mg/L。其中氨氮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表4中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间接排放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1、责令改正; | 19 | 2019.06.03 | 2019.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