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关于2019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情况》,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开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吴环罚﹝2019﹞13号)显示,2019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位正常生产。两个移动喷漆房内的钢构件处于喷漆晾干工序,喷漆房两侧卷帘门处于开启状态,且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导致喷房内晾干件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到车间,并通过敞开的车间排入外环境。
吴兴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3000(捌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 湖吴环罚﹝2019﹞13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且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防治设施 | 2019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位正常生产。两个移动喷漆房内的钢构件处于喷漆晾干工序,喷漆房两侧卷帘门处于开启状态,且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导致喷房内晾干件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到车间,并通过敞开的车间排入外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罚款 | 1、责令改正; | 8.3 | 2019.05.10 | 2019.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