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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充电宝专利战硝烟四起

2019-06-19 16:57:38 中国市场监管报

共享充电宝专利战硝烟四起

临时禁令制度等法律问题引专家热议

 

近年来,“共享经济”异常火爆,除共享单车外,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产品纷纷问世。与共享经济相伴的,还有如火如荼的专利战。

在共享充电宝领域,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电公司)这两个行业头部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最为引人注目。两家企业在北京、深圳、广州3地相互提起诉讼超30件,涉及的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重复诉讼、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引发业界专家关注。

3地诉讼30余件

在深圳、北京、广州等地,来电公司依据6项专利向街电公司发起32件专利侵权诉讼,涉诉金额累计数千万元。诉讼期间,来电公司还针对ZL201520103318.2“吸纳式充电装置”(下称3318号专利)、ZL201520847953.1“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下称7953号专利)两项专利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中临时禁令,请求法院先行责令街电公司停止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并获得支持。

街电公司不甘示弱,积极应诉,并针对这6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同时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来电公司诉至深圳市中院。截至目前,来电公司提起的32件诉讼中,由于主张专利的权利要求被无效等原因,已有23项被撤回,剩余诉讼中仅涉及3318号和7953号两项专利。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7953号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与3318专利相关的诉讼,街电公司因不认可产品侵权的结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4月30日,深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来电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并向街电公司赔偿侵权损失500万元。

禁令颁发应谨慎

近年来,企业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临时禁令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18年年底,福州市中院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通过高通针对苹果公司提出的两项诉中临时禁令,引发媒体广泛报道。在来电公司与街电公司的纠纷中,法院也发出临时禁令。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临时禁令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既要避免过于谨慎保守,导致新的技术模式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要防止滥用。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认为,法院应当慎重颁发临时禁令。受到强制措施的一方,其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逐出市场,如果法院没有经过充分论证便颁发临时禁令,可能被个别申请人利用,进行不正当竞争。他认为,从案件类型分析,发明专利纠纷可以颁发临时禁令,而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般不能颁发临时禁令。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只有被控侵权一方构成相同侵权时,法院才能颁发临时禁令;若是等同侵权,则法院不能颁发临时禁令。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指出,法院颁发临时禁令前,应当认定被强制人存在侵权事实,并且在综合考量专利的稳定性、专利的品质等因素下作出决定。

重复诉讼要避免

重复诉讼一直是理论研究、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知识产权纠纷中重复诉讼的大量出现,不仅增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累,也影响知识产权裁决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街电公司认为来电公司以相同的6项专利权为基础,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市中院提起30余件专利侵权诉讼,当事人相同,权利基础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属于重复诉讼。但深圳市中院并未认可这一观点。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表示,诉讼的目的是定分止争,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标的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便构成重复诉讼。即使存在不同情况,只要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实质性相同,也构成重复诉讼。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纠纷重复诉讼问题,需要根据诉讼标的与争议点进行判断。只有依据统一的标准才能保证类似的案件裁决具有统一性,因此有必要改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理认定重复诉讼,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知识产权不能滥用

商场如战场。随着竞争日趋激烈,个别企业故意通过诉讼方式来阻碍竞争对手正常商业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据介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曾有一些学者针对此种情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过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认为,专利权人故意截取未生效判决书中有利于己方的判决结果扩散宣传,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相对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同时,专利权人重复诉讼,将多次申请临时禁令等作为营销手段和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也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中院在街电诉来电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一审判决中表示,提起侵权之诉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但专利权人行使权利应适当,不能滥用。人民法院鼓励专利权人善意的、通过正当竞争的方式形成的市场格局,但如果专利权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滥用权利,将诉讼技巧当作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认为,如果通过重复诉讼阻碍竞争对手的商业活动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丰富和发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专家一致认为,滥用知识产权不仅损害相对人利益,而且浪费司法资源,有损司法裁判权威。法律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通过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防止权利滥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陈 静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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