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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严禁黄标车转入

2019-04-28 23:04:01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 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贵州省将在机动车源头、在用机动车、机动车油品质量、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和机制建设等五方面加强监管,切实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在机动车源头环保监管方面,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在车辆检验环节,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车辆注销环节,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办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登记。在转入登记环节,严禁黄标车(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转入贵州省。

对于在用机动车,要认真落实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强化机动车排放监督抽检,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秋冬季期间抽测柴油车不低于本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

在机动车油品质量监管方面,《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批发、零售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用燃料行为,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的打击力度。在已经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基础上,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在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方面,要推进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化联网,规范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行为,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在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和机制建设方面,《通知》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系统,建设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并开展遥感监测,加快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各地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打通信息壁垒,建立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推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系统化、科学化。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3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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