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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执行垃圾分类,宁波市鄞州区对27家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019-04-25 10:58:23 央广网

央广网宁波4月24日消息(记者曹美丽 通讯员朱东、包静琴)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某公司在未进行垃圾分类的情况下,擅自在厨余垃圾桶内投放其他垃圾。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做出700元罚款的决定。据了解,该区已有27家单位和个人因不按规定执行垃圾分类而收到罚单。

宁波市鄞州区自2014年开始试点垃圾分类,至今已经走过了6个年头。截至目前,该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95.3%,累计有376个小区27.6万户居民开展垃圾分类,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2.6%;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国有企业垃圾分类覆盖率100%;全区垃圾分类精准率63.7%,市民垃圾分类知晓率94%,共收运厨余垃圾7.4万吨,有害垃圾7.01吨,玻璃1102.5公斤,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54.25%,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9%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不过,从该区垃圾分类办不定期的垃圾分类专项检查情况来看,生活垃圾混收混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投放管理责任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而随着《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出台,鄞州区的垃圾分类进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强制时代”。

文中开头的那家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负面案例”。如果说数百元的处罚无关痛痒的话,那么两张万元罚单,则彰显了执法力度。

近日,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在宁波市鄞州区常青藤小区内部的一个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将厨余垃圾桶内的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一并混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而另一家物业公司则在城市印象内后田垟巷26号前的垃圾分类回收点附近,将厨余垃圾桶内的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垃圾一并混装在同一辆垃圾清运车上。这两起垃圾分类违法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都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宁波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这两家单位分别开出了1.225万元的罚款。

统计数据显示,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两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进社区120余批次,劝导纠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行为近1000余起,分别对物业公司、相关个人等进行行政处罚,仅今年就有27家单位或个人收到了相应的罚单。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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