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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2019-02-20 14:48:40 央广网

“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体现最严环保执法司法制度

央广网北京2月20日消息(记者高艺宁 实习记者崔秋阳)20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研究磋商形成了《纪要》稿,于今天(2月20日)正式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体现了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环境污染犯罪敢于亮剑、绝不手软,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从重处罚,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足用好,使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告诉记者,《纪要》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以来,“两高三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的专门文件。“这有利于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据王松苗介绍,《纪要》分为三部分,共15条。其中,《纪要》第二部分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包括十一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中,《纪要》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王松苗指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备受关注的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中,《纪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松苗介绍,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记者注意到,《纪要》还包括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规定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就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进行规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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