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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未依规采取安全措施 中国交通建设被罚

2019-02-20 10:17:52 信网

信网2月19日讯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日前,信网(0532-80889431)就获悉,因承建的青岛市地铁1号线相关项目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被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成立于2006年10月8日,登记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经营范围包括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港口、航道、公路、桥梁的建设项目总承包;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相关成套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安装;工业与民用建筑、铁路、冶金、石化、隧道、电力、矿山、水利、市政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地铁运输、地铁车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修理、技术开发等。

信网了解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承建的青岛市地铁1号线工程土建施工三标段井冈山路站、井人区间竖井施工现场井人区间竖井左线小里程上下台阶开挖进尺过大,井冈山路站小里程端侧墙基坑支护锚杆擅自拆除等,该司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该司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建委对该司进行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为了核实该案,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的对外公示电话,信网联系到了中国交通股份,但接线的工作人员表示从她处无法核实该案,“我们不负责这些工作,也不了解这个内容,我们也没有办法转接电话。”而根据该司官网公布的联系方式信网尝试联系该司,发现其官网公示的电话为空号。

信网记者 张孝鹏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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