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24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迪爱生液晶有限公司因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设施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青岛迪爱生液晶有限公司上述行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
为了解此事具体情况,信网曾多次致电青岛迪爱生液晶有限公司,但是其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信网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