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月24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日前,信网(0532-80889431)就了解到,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因违反该规定,被市环保局市北分局行政处罚。
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官网公示的许可证信息显示,该所首次获准登记日期为2006年9月5日,机构住所为青岛市市北区青海路5号,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文书鉴定等。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该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环保局市北分局对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处罚幅度为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司进行了罚款10000元。 信网记者 张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