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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通报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2019-01-07 11:24: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月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对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据通报,鉴于工程在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对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郭盛方、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责任单位及个人全市通报批评。目前安全质量违规行为均已整改完毕,且经复检已消除安全隐患或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通报原文:

京建发[2019]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教育培训体系、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安全质量信用体系、安全质量责任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质量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治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执法、巡回抽查及“四不两直”突击执法抽查等形式,持续加大本市在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执法抽查工作力度。从抽查结果看,大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单位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质量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安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运转正常。但是也暴露出部分受检工程参建单位仍存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质量意识淡薄,管理行为不规范,施工现场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质量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及处罚情况

(一)2018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工的华润饭店B1楼等9项(连廊除外)及A座内外装修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使用袋装砂浆在A楼11层电梯厅进行地面瓷砖的铺设施工。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10月1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记1分。

(二)2018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北京地铁7号线东延工程土建施工01合同段进行了执法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焦化厂站-黄厂村站区间编号为17020368的龙门吊控制电箱内有带电体明露现象,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2条要求;二是该龙门吊向东无行程限位,不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11条的要求;三是黄厂村站编号为京CW-T31264号的塔式起重机标准节螺栓部分有松动,不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4.24条的要求。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10月1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分别记2分。

(三)2018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B座科研中试楼(高新技术产业用房)(北京市昌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科研中试楼扩建工程项目)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该工程东立面1-3层石材幕墙龙骨已基本安装完成,横梁与立柱之间通过焊接方式固定,不符合《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5.6.6条的要求;二是东立面1-3层石材幕墙上下立柱之间通过连接板焊接连接,不符合《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第5.7.2条的要求,上述行为均属于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11月12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2794.48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639.72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记2分。

(四)2018年5月2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田园路、纵二路道路、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燃气工程进行了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进入施工现场的600米RCPⅡ1800×180×2500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柔性接头企口管)未经检验即用于该工程Ya21-Ya29及Ya23、Ya28支线部位排水管线管道铺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11月2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00000元罚款,对两名相关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记2分。

(五)2018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1#中融印务楼等4项(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外墙保温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施工单位未对外墙保温工程中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和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但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郭盛方签署了检验批验收记录中关于墙体节能施工的检查记录。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11月2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郭盛方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记1分。

(六)2018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A-1#至A-8#住宅楼、甲7#配套楼地板辐射采暖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施工现场存在如下问题:该工程A-8#住宅楼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户内地板辐射采暖管道已安装完毕且已隐蔽完成,地板辐射采暖管材未报监理单位审查。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18年12月1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50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500元罚款。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记2分。

(七)2018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月混凝土原材料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存在如下问题:现场抽取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石子、砂子各一组,委托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pH值为3.36,不符合高性能减水剂标准型的指标要求;砂子颗粒级配不符合Ⅱ区天然砂的指标要求。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给予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拟处100000元罚款,并拟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鉴于上述7项工程在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现对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建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郭盛方、北京华盛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卢沟桥质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责任单位及个人全市通报批评。目前上述安全质量违规行为均已整改完毕,且经复检已消除安全隐患或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上述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刻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本市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引以为鉴,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履行自身安全质量主体责任,提升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二)各参建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紧密结合城市安全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利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控管理平台”,全力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现双重预防工作信息化管理。同时参建各方应严格落实 37号部令,强化“两节”、“两会”及冬春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22号)要求,着力加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管理工作,持续强化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管控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管理,严格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加强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28号)要求,做好冬期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切实推动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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