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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出台细则规范“住改商”登记条件

2018-12-25 10:30:11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 (记者 刘传江)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 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规范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注册登记行为,降低创业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该市近日出台了《哈尔滨市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同时对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开展经营的行业或范围实行登记负面清单。

据了解,《细则》是根据《物权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细则》明确,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细则》明确,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开展经营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列入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并公示,涉及清单所列内容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布局等政策规定,定期对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另外,申请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已知悉《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会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发生扰民现象、出现相关业主投诉,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关闭停业,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后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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