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贵阳10月26日消息(记者王珩 贵州台刘燕)《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出台,要求全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必须划出保护区,区内禁止增建污染项目等行为,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污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擅自调整保护区范围、变更取水口位置和不按规定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有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