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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北京市汇杰鑫燃料经销中心被开罚单

2018-10-24 10:18:39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0月22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汇杰鑫燃料经销中心因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例,被罚款2.5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汇杰鑫燃料经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正常营业,有 3 名工作人员正在给机动车加油。该单位共有 3 台汽油加油机,12 条汽油加油枪,其中2 条汽油加油枪停用。当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3 号加油机液阻, 7 号-12号、15 号-18 号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监督性检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8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编号为朝环字[JF]第 201807004 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7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慢档检测值为 1.21,8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慢档检测值为 1.32,9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慢档检测值为 1.23,10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慢档检测值为 1.28,11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慢档检测值为 1.26,12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慢档检测值为 1.28,15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慢档检测值为 1.24,16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慢档检测值为1.24,17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慢档检测值为 1.28。以上 9条汽油加油枪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中规定的气液比限值2 / 3(1.0~1.2)。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已责令其于 2018 年 8 月 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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