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0月16日讯 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而制定的。其中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
近日,山东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因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混凝土生产,违反上述规定,而被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处罚。
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城阳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万元整。
信网通过查询了解到,山东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在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有:商品混凝土及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及咨询,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开发,生产及销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网就此事联系到了山东中建西部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据其介绍,城阳分公司是刚刚成立的,被处罚一事属实,但是并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在我们租赁这块场地之前,厂房以及设备已经建好了,所以我们租赁之后直接投入使用了,但是没想到它的相关文件不具备,才被处罚。”
该工作人员介绍,因为觉得被罚的太冤,公司目前正在跟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交涉。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