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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 日新置业被罚三万

2018-10-10 12:09:30 信网

信网10月9日讯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是指拟定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在拟定过程中可以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为保障格式合同对签订双方的公平,我国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在此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主管部门也对此要求严格。信网(0532-80889431)日前就获悉,因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青岛莱西市日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日新置业”)被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合同格式条款,同时被罚30000元。

据了解,日新置业成立于2007年11月22日,登记住所为山东省青岛莱西市烟台路130号府新嘉苑A2号楼1单元1702室,营业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建筑工程安装施工及维修;园林工程设计、施工;苗木种植及销售;物业管理服务;建筑材料、建筑安装材料销售。

因为日新置业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在格式条款中就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方面,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莱西市场监管局在2018年9月14日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日新置业改正违法合同格式条款,同时对其进行了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处理。

信网了解到,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在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方面,加重消费者责任。

为了解此案,信网联系到了日新置业,相关负责人证实确有此处罚事项,“因为工作的疏忽,我们在一开始制定合同时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在进行处罚之前,我们就已经意识到并且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更改,但是当时有部分合同已经和消费者签过了,所以造成的被罚。”该负责人说,针对市场监管局的处罚,他们能够认可,并且在以后也会对相关事项更加注重。 信网全媒体记者 张孝鹏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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