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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新政9月实施 异地转入需本地缴存满半年

2018-08-27 20:08:49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天津8月27日讯(记者 杨淼) 据天津政务网消息,近日,天津市出台了《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天津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和治理违规提取公积金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今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文件就重点规范改进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提取审核流程、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提出8项具体要求。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切合工作实际的《实施意见》,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文红表示,《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改进提取政策;二是优化提取审核流程;三是开展违规提取治理工作;四是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据记者了解,网民最关心的便是规范改进提取政策的相关内容。据王文红介绍,《实施意见》中规范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明确了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应在天津市本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并逐月缴存满半年。

同时,《实施意见》还规范购买私产住房提取时限,按照天津市现行提取政策,9月1日之前,职工购买私产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时间限制。为打击不法中介协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实施意见》明确职工名下已有住房,9月1日之后,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

记者了解到,目前,天津市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三项规定。为方便市民理解,此次政策调整将天津市三项解除劳动关系提取规定,统一视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

王文红还提到,此次《实施意见》中还调整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的规定。据王文红说,此次政策调整主要贯彻中央确定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证资金用于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此次政策规定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今年9月1日之后(含),职工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均不受影响。职工名下只有商业住房贷款,或者只有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也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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