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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宇特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8-08-01 23:32:58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4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招商·阳光城檀院(珑原小区)业主投诉,称檀院开发商虚假宣传造成购房者损失,要求处理。5月21日,柯桥区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檀院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檀院 招商·阳光城”宣传单页,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调查。

经查实:招商·阳光城檀院(珑原小区)开发商系绍兴宇特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2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后,公司开始销售经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核准的相关商品房。经查明:该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为叠排,分上、中、下三种户型,因该商品房为期房,购房者只能通过开发商公众号推文、宣传单页、样品房、销售人员现场解说等渠道了解所购商品房的情况。现场向购房者展示的样品房(32#)104(下叠)、304(中叠)、503(上叠),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面积104、304均为183m2,503为160m2。该公司实际销售的叠排经规划部门审批核准的是上叠约132m2,中叠约139m2,下叠约139m2。但销售人员在向购房者推销时明示或暗示购房者购房后可通过自行改造后可拓展成样品房的相应楼层面积,在其发放的宣传单页上也有“改造前后”的装修示意图,红色虚线均标注为“自理空间”,即自行改造空间。宣传单页该公司印制3000份,印刷费用为人民币6600元。

当事人在销售中通过开发商公众号推文、宣传单页、样品房、销售人员现场解说等方式明示或暗示购房者购房后可通过自行改造拓宽面积,造成购房者因此而购房事实。事实上通过自行改造拓宽的面积未经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应为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消除影响;三、处罚款人民币264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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