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25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开出的房环保罚字[2018]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石鑫红商贸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条例,被罚款1万元。
房环保罚字[2018]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5 月 8日,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北京石鑫红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石英石加工车间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加工石英石板,经营面积约 5000 平方米,该公司有两个生产车间,主要生产设备有 4 台切割机,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切割→成品。经查,该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 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属于报告表项目, 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废气、固废、噪声)未建成,未报批环评且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于 2017 年 10 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至检查发现时,该公司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 100 万元。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