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25讯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开出的房环保罚字[2018]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伊景美蓝洗衣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条例,被罚款4000元。
房环保罚字[2018]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6 月 4 日,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西庄户村村委会南 200米北京伊景美蓝洗衣有限公司房山分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清洗床单被罩。主要生产设备:洗衣机 17 台,烘干机 6 台,熨烫机 4 台;主要生产工艺:脏衣物→洗衣机(或者干洗)→干净衣物→折叠→成品。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一台 2 蒸吨的燃气锅炉提供蒸汽热源,燃料是天燃气,产生的氮氧化物直接排入大气,该公司燃气锅炉于2017 年 12 月建设完成,2018 年 3 月开始投入使用。该公司燃气锅炉总投资为 20 万元。经查,该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 2017 年 12 月建设完成,2018 年 3 月开始投入使用至检查发现时。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四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