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25讯 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开出的京环保监察罚字〔2018〕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因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条例,被罚款4万元。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8〕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保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中使用II类、III类射线装置和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该单位申请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为京环辐证[A0045],有效期至2018年3月24日,但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日内改正,处四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