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23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被罚款5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4 月 12 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 03-06A 地块综合性办公商业楼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当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盐城金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产品型号为 CPC,机械编号为 020351V3975,生产单位是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是 2016 年 10 月 14 日)的不透光烟度排放进行了监督性检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2018 年 4 月 12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朝环字[XF]201804001 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使用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检测结果为 3.15m -1 ,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中规定的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Ⅲ类限值(0.6m -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7〕30 号),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北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不符合《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叉车。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