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6月6日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发布朝环保罚字〔2018〕144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东方四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被罚款3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4 月 11 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东方四环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常营业,共有 6 条汽油工况检测线,1 条汽油双怠速检测线,有 2 条汽油工况检测线停用。在检查该单位车辆检测档案时,发现该单位 2017 年10 月 17 日,按照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标准《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2010)对车牌号为京 J76021 的机动车进行了车辆排放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当天,又按照汽油车双怠速检测标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2014)对京 J76021 车辆进行排放检测,检测结果合格。2018 年 2 月 1 日,该单位按照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标准《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2010)对车牌号为京 A62508 的机动车进行了车辆排放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2018 年 2 月 2 日,按照汽油车双怠速检测标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2014)对京 A62508车辆进行排放检测,检测结果合格。2018 年 3 月 9 日、3月 12 日、3 月 16 日,该单位按照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标准《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2010)对车牌号为京 QU2W61 的机动车进行了5 次车辆排放检测,检测结果均不合格;2018 年 3 月 21日,按照汽油车双怠速检测标准《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044-2014)对京 QU2W61 车辆进行排放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经调查, 上述 3 辆车应按照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标准《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22-2010)进行排放检测,该单位未按照 《北京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办法》(京环发〔2014〕80 号)的规定(汽油车执行简易工况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无法检测车辆执行双怠速检测标准)对上述 3 辆车进行复检检测。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责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