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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沟爆燃烧伤中学生 排污企业举证不能赔近百万

2018-06-07 10:30:25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网福州讯(张轩宇 张文章)6月5日世界环境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福建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福建法院司法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及2017-2018年度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一起因污水沟爆燃烧伤中学生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引起《中国消费者报》关注。

2014年4月26日17时许,1999年2月出生的初中学生陈某某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的出租房门前洗衣池洗手,出租房旁边的污水沟突然爆炸着火,爆炸导致陈某某的面部、颈部及四肢在大火中被严重烧伤。爆炸、着火发生后,南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延平区大队从现场提取了“污水”和“尾气冷凝水、污水、半成品油”等样品,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该中心经鉴定认定了提取样品的成分。南平市延平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地共有四家涉水企业,即本案四家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鑫盛谷物公司、长富乳品公司、三田牧业公司、富贵纸业公司),故陈某某向延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家公司向其赔偿因爆燃导致的损失人民币1660975.93元。

2016年3月31日,延平区法院根据鑫盛谷物公司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引起爆燃事故的原因以及鑫盛谷物公司、长富乳品公司、三田牧业公司、富贵纸业公司与爆燃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6年9月13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延平区法院出具《专家意见书》,认为涉案爆燃事故可排除长富乳品、三田牧业、富贵纸业三家公司排放含正己烷等物质而导致爆燃,不排除鑫盛谷物公司6号抽提溶剂油或半成品油异常泄露,而导致泄露物中的正己烷等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明火、高能热量作用下发生爆燃。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鉴于鉴定意见中认定本案发生不排除系鑫盛谷物公司的责任,且鑫盛谷物公司未就其与本次爆燃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举出相应证据,根据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鑫盛谷物公司应就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长富乳品、三田牧业、富贵纸业三家公司与本案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陈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865340.93元。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南平市鑫盛谷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陈某某支付赔偿款865340.93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以原判对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和未认定其他三家公司责任不当为由,鑫盛谷物公司以专家意见书不具有证明能力和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分别提起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结合相关证据以及勘验情况等现有条件,出具“专家意见书”,并非“鉴定意见”,且二位专家出庭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询,程序合法。该专家意见能与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四家公司提供的工艺流程等证据相互印证。鑫盛公司未就其与本次爆燃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举出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陈某某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不当,予以更正。故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70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南平市鑫盛谷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上诉人陈某某支付赔偿款951855.93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污染环境发生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为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结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做了适当的平衡处理:首先明确被侵权人陈某某负有初步证明责任的义务,其次要求四家公司分别承担自己公司排放废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最后才委托具有资格和能力的第三方公司以出具专家意见书和派员出庭作证的形式对涉及的专业问题提供意见,有效地解决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举证难、鉴定难、审理难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综合各方当事人和相关组织机构提供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认定鑫盛谷物公司应对陈某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合法有效、有理有据的判决。该案审判启示点在于,正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举证困难,合理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度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采取合法有效的补充证明方式,有助于厘清事实、区分责任,既有力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能让涉案企业今后更加谨慎从事生产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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