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卫福部”2016年4月22日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038号公告,制定“食用氢化油的使用限制”,规定自2018年7月1日(以制造日期为准)。主要内容:食用氢化油包括完全氢化油及不完全氢化油(或称部分氢化油)。完全氢化油指经氢化处理,达完全饱和或接近完全饱和,碘价小于或等于4的油脂,可以使用于食品;不完全氢化油指经氢化处理,但未达完全饱和,碘价大于4的油脂,不得使用于食品。
海关(原漯河检验检疫局)提醒辖区内对台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时掌握贸易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化,注意规定的施行日期,提升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侯新燕、张亚琼 冯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