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文/本网记 洪英杰 图/本网记者 孙凯)6月5日,记者从“2017年贵州省环境状况公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于2016年在7个试点省份中率先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截至目前,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和成效。
2016年11月6日,贵州省率先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省紧紧围绕“实施方案”确定的八个方面主要任务,以健全补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为目标,以破解“公地悲剧、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问题为导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以案例作为抓手,全面推动试点的开展。
“一年多来,我省通过抓排查、夯基础、强指导等具体做法,圆满完成了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贵州省环保厅宣教处处长张勇表示,截至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
一是率先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案(试行)》,并正式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率先建立司法登记确认制度,解决了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突破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限制,通过省政府概括性委托有效解决了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限制问题;四是率先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制度保障;五是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成为试点以来义务人自行修复、第三方监督评价成功的全国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