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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环保局不依法履责 江西公布7起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2018-05-09 09:38:49 中国江西网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周再奔报道:5月8日,江西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7起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大余县人民检察院诉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赣州市龙南县城市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及南昌市湾里区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案例1:陈太明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日起,犯罪嫌疑人陈太明利用所经营的景德镇市观霖医疗废物回收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限于对医院可再生的一次性输液瓶、袋、透析壶的回收、运送、粉碎,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医疗废物不具有回收资质)从景德镇市各大医院回收,包括一次性注射器、做透析的输尿袋等带有感染性的废物,卖给九江林林医疗废物回收处置有限公司。

犯罪嫌疑人陈太明每月收集三吨以上,直到案发共回收医疗废物达15吨,现场扣押医疗废物3.1吨。

二、监督经过及结果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得该案线索后,立即向上级院汇报并会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引导侦查取证。2017年6月15日,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要求尽快将案件线索移送珠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17年6月29日,珠山区公安分局立案。2017年7月13日,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陈太明。2017年12月15日,陈太名因污染环境罪被珠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2:余江县黄卫强、于金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卫强、于金泽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两人经林锡勇(已死亡)介绍,将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产生的44.3吨电镀污泥,在鹰潭市余江县马荃镇青山于家烂泥嵴山场非法倾倒、处置。案发现场还发现千余吨类似危险废物,对周围土壤、水源、空气等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二、监督经过及结果

2016年8月,群众向余江县人民检察院反映,有人在马荃镇烂泥瘠山场焚烧塑料等电子产品垃圾,浓烟蔽日,臭气熏天。8月29日,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环保部门察看现场时发现另一处堆放了大量电镀污泥,立即督促环保部门及时采样,协调相关部门将全部电镀污泥拉至龙岗工业园区进行证据固定。

2016年9月2日,督促余江县环保局将本案移送余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1月9日分别对黄卫强、于金泽批准逮捕,2017年4月5日,向余江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依法依规处理好千余吨危险废物,减少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危害。2017年4月14日,余江县人民检察院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7年9月21日,余江县人民法院以(2017)赣0622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卫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于金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决二名被告人共同支付有毒有害废物应急处置费用1016920.9元及检测评估费用180000元共计人民币1196920.9元。

按照恢复性司法理念,余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目前已拆除焚烧加工厂生产设施,将44.3吨电镀污泥和近千吨有毒物质无害化处理,同时监测周边环境,消除污染物的后患。

案例3: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时军、黄任生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并移送至抚州市院。2017年9月15日,抚州市院立案审查。经查,时军、黄任生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67.27吨。

经资溪县环保局作出认定,经焚烧的电子元件产生残渣50.47吨、未焚烧的电子元件45.8吨,都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县环保局对现场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了前期应急处置,支付相关费用合计26900元。

二、诉前程序

2017年9月25日,抚州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抚州市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一是焚烧电子垃圾会产生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甚至危害人体健康。二是时军、黄任生非法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68.62万元,焚烧残渣以及未焚烧的危险废物的后续处置费用分别为12.11万元、15.57万元。

三、诉讼过程

经高检院批复同意,2017年12月25日,抚州市检察院依法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共同承担非法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68.62万元、处置危险废物已经发生的费用26900元、鉴定评估费16000元;依法共同及时处置非法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的残渣及未焚烧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如两被告不履行上述处置义务时,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处置费用27.68万元。

2018年1月29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时军、黄任生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资溪县人民法院开庭。

2018年2月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院经审查查明,5月28日因群众举报,有关人员将仍在焚烧的废旧电子元件进行灭火作用,停止了焚烧。该院认为应根据电子垃圾的具体焚烧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酌情认定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6万元,其中8万元由两被告缴纳至该院指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用于开展替代性修复,8万元由两被告自行用于电子垃圾焚烧现场及周边植树造林和养护。

遂判令:时某、黄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8万元,并在焚烧危险废物的现场和周边40余亩土地上进行植树造林,养护3年;对涉案全部危险废物及残渣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已经发生的处理费26900元和鉴定费16000元。

案例4:大余县人民检察院诉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赣州市大余县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怠于向大余县宏达矿产有限公司、大余县牛斋钨矿、大余龙威钨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8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二、诉前程序

2017年8月4日,大余县检察院向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追缴拖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职责。但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征缴,致使国家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

三、诉讼过程

经高检院批复同意,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1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该局未依法及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征收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对逾期缴纳行为加收滞纳金。庭审前,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将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80余万元全部征收入库。

2018年2月6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认定大余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未依法履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行为违法,责令其对缴费义务人逾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加收滞纳金。

案例5: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诉刘任远、张德开、刘书远、杨茂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5日至5月6日,刘任远、张德开、刘书远、杨茂春未经贵溪市贵塘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同意,盗伐贵塘公路两侧桂林村段白杨树53株,经鉴定蓄积量6.3191立方米。

2017年10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民行科依法调查,经审查,本案中贵塘公路两侧的树木为护路林,由公路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其主要起绿化美观、防风、防沙等作用,符合江西省森林资源与环境监测中心《江西省2013年森林资源补充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11月)中关于护路林的概念表述“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的规定,护路林系防护林的一种,而公益林又包括了防护林,故刘任远等人的盗伐林木且至今未恢复原状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过程

2017年11月22日,该院以赣贵检刑附民公诉[2017]01号起诉书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12月14日上午,贵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判决。四被告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责令四被告在盗伐林木所在地或其他地方补种白杨树或者其他树木530株,确保存活,以恢复林木资源。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6:赣州市龙南县城市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控告检察职责中发现,自1998年起,龙南县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为该局下属单位:龙南县环境卫生所)以位于龙南县县城东南面原稀土矿171﹟废弃矿区作为城区垃圾处理厂,截至2014年6月,已简易堆填的城市生活垃圾约50万吨。

龙南县城市管理局对该50万吨生活垃圾未作任何处理,致使气味难闻,苍蝇、蚊虫滋生,对周边空气、土壤、地表水均造成污染。此外,龙南县城市管理局于2011年10月启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期一区项目,2014年6月该项目在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即投入使用(原简易垃圾填埋场同时停用)。

二、诉前程序

2017年11月15日,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向龙南县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简易垃圾填埋场露天堆放的50万吨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新建的一期一区垃圾填埋库区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

三、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龙南县城市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该局向龙南县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启动龙南县简易垃圾填埋场翻场改建项目前期工作的请示》,经龙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建设资金610万元,启动工程各项前期工作,积极开展建设垃圾拦截坝、挡土墙、渗滤液收集池,进行覆土、覆膜、渗滤液倒排收集处理、截洪、绿化等工作。

该局组织在简易垃圾场进场路口搁置路障,杜绝随意乱倒垃圾;在简易垃圾填埋场堆场边沟进行雨污分流,安装DN200PVC管疏排雨水和山泉水;在堆场下方约30米处砌筑渗滤液收集池,并接管道安装水泵将污水抽到处理站处理。

此次落实整改共处理生活垃圾50万吨,平整土地53000平方米,栽种树苗2000株。县城市管理局也对新建的一期一区垃圾填埋库区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及时进行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该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针对生活垃圾处理这一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从源头上推动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生产生活影响严重的“老大难”问题,切实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7:南昌市湾里区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在“水污染防治专项检察监督”中,发现南昌健安畜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健安公司)位于湾里区盘龙路,存栏生猪2000余头(含母猪200头),猪栏面积5000余平方米。自2006年3月以来一直从事生猪养殖业,但未办理环境评估手续,且未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未配套建设环保污染治理设施,养殖过程中产生尿液、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沟渠直接排入周边环境流入乌沙河。

湾里区环保局于2016年12月2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在2017年1月3日之前停止生猪养殖和终止非法排污行为。但直至2017年6月,该公司仍在从事生猪养殖活动,并向环境排放污水。

湾里区院在开展“防治水污染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此情况后,要求区环保部门加大履职力度,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负责人采取行政拘留处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取样,如排放超标,则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如该公司逾期不履行,则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湾里区环保局于2017年4月13日对该公司污水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取样,并作出监测报告,证明排放污水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I8596-2001),但区环保局未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该公司生猪养殖和超标排放污水情况仍在持续进行中。

二、诉前程序

2017年10月8日,湾里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环境监督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健安公司对周边环境和水资源的损害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类似案件发生。

三、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湾里区环保局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监督完成了该公司剩余生猪的清栏处理,并会同与区农水、环保、公安分局和各乡镇等其他部门对部分猪栏进行拆除,其他猪舍已转产用于蘑菇种殖活动,消除了污染源。为彻底清除该养殖场和其他污水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潜在损害,区政府对流经的乌源港水系,开展了底泥疏浚清淤整治工作,进一步使该水系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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