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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无法过户 奥运冠军何姿起诉索赔

2018-03-30 08:34:50 北京青年报

买房无法过户 奥运冠军何姿起诉索赔

原告要求返还70万定金并赔偿400多万元 被告否认存在违约

跳水奥运冠军何姿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的一处房屋,但在交了70万定金后房子迟迟不能过户,后来她才知道涉案的房子并没有房产证。何姿于是将卖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70万定金并赔偿400多万元。3月29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支付定金后卖方称无法过户

在昨天的庭审中,何姿并未出现,其爱人秦凯的母亲来到庭审现场。

何姿一方诉称, 2016年1月9日,她与被告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来广营乡某房屋。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825万,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预计取得时间为2016年4月。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文件,因为房产证的问题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承诺人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约定成交价格的50%作为赔偿金。

合同签订当天,何姿向卖家支付了70万元定金。之后何姿将自有的百子湾的房子卖掉,积极准备购房款。她与卖房人多次沟通,但对方先是说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之后又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无法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

未就赔偿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卖家赔偿180万元,返还定金70万元。但没想到卖房人又提出违约金180万中应包含定金。因双方意见无法统一,何姿于是将卖房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70万定金并赔偿400多万元。

在法庭上,何姿一方的代理人表示,除了要求返还定金还索赔400多万元,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2010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试行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买卖中的增值部分,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取得该套房屋差额溢价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额承担。

卖方称因客观原因不能履约

卖房人一方的代理人则表示,他们同意返还定金70万元,但不同意支付400多万的赔偿金和中介损失8万元。他们认为己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是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因为涉案房产是期房,购买时交了税也办下来了贷款,但在将所有贷款还清去办房产证时,却被告知网签备案手续和被告方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符,不给办理房产证。到现在被告方自己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此外,代理人还表示,在得知房产证办不下来后,被告方第一时间就告知了原告方这个情况,如果当时原告终止合同,损失就不会扩大,并且,房屋差价损失也没有原告方说的那么多,原告方已经买了其他房屋,已经止损了。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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