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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市工商局发布存量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018-03-26 08:36:03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3月23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经纪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关于经纪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的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于今日正式发布,并自2018年4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存量房出售和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与前期发布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广施行。

出售、承购合同方面

经纪服务费用无论由谁支付 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此次制订发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既是对前段时间发布修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后,规范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中经纪行为的必要补充,也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经纪服务标准和费用。

关于服务收费问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表示,从目前市场交易习惯来看,经纪服务费用主要由买方承担;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对经纪服务费用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但同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出售与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还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不再区分自行与经纪成交版

经纪服务合同自委托之日起便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

2007年版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采取自行成交与经纪成交两个版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内法律专家提出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仅规范的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买卖合同规定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的权利与义务超出买卖合同范围。新修订的2018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区分自行与经纪成交版,政府部门同时制定出台了存量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作为规范存量房屋买卖中经纪行为的必要补充。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志认为,本次发布的存量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合同,从内容上看,基本总结了以往在房地产经纪领域出现纠纷的原因,更全面地提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过程中为避免纠纷而应当考虑的基本要素,使经纪服务合同自委托之日起便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既规范了购房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又规范了卖房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有利于维护双方交易平等,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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