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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书约定“定金不退” 法院判格式条款无效退款

2018-03-12 23:06:53 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铜梁区消费者唐明兰与重庆天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下简称天诺房地产公司),并缴纳10万元定金。后来由于双方的原因,购房合同没有履行,唐明兰要求退还定金,遭到拒绝,便向法院提起讼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天诺房地产公司退还10万元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017年6月14日,唐明兰与天诺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购买由天诺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天诺.四季花城”62号的一套商品房。唐明兰向天诺房地产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并约定7天内(2017年6月21日)签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定金不予退还。

然而,唐明兰与天诺房地产公司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商品房订购协议书》没有实现。唐明兰认为这意味着《商品房订购协议书》自动解除,天诺房地产公司应将10万元定金退还给她。而天诺房地产公司则称《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已约定定金不退。

无奈之下,唐明兰将天诺房地产公司诉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铜梁区法院审理认为,唐明兰与天诺房地产公司自愿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未签订合同的原因在于双方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达成一致意见,唐明兰并没有不正当促成解除条件成就的行为,且天诺房地产公司也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唐明兰具有不正当促成解除条件成就的行为,因此,《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已于2017年6月21日解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商品房订购协议书》中约定唐明兰应在签订本订购协议书后7天内签署《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同时唐明兰所交纳之定金不予退还,但唐明兰所签订的合同为天诺房地产公司单方面制作,“定金不予退还”为格式条款,且该格式条款免除了天诺房地产公司的责任,加重了唐明兰的责任,且因未签约原因不可归责于唐明兰,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天诺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返还唐明兰定金10万元,并支付唐明兰从2017年6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据此,铜梁区法院一审判决,天诺房地产公司返还唐明兰定金1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天诺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一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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