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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月起施行

2018-02-02 10:33:50 央广网

央广网贵阳2月1日消息(记者王珩 贵阳台晓光)记者从贵州省环保厅获悉,从2月1日起,《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或设置油库,或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建设、使用Ⅱ类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垃圾填埋场或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渗漏,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治污染地下水。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条例》还对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船舶水的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其中,针对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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