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1月19日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第7号,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第四分公司因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依法受到处罚。
调查发现,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第四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北京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商场地铁层BB52号店铺经营时,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的规定, 销售羽绒服2款、抓绒T恤1款、长裤1款不标明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东城区发改委决定给予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第四分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