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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坚持“一企一证”不得“无证排污”

2017-12-22 22:00:37 海南日报

日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做好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今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水泥、石化、制药、制糖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通知》明确,各重点行业企业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快提交申请材料,对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申请材料编制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年底前未领取到排污许可证的,一律按无证排污论处。

“对不予发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我们将把有关信息移交环境执法机构,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坚持‘持证排污’法律底线。”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负责人介绍,各相关企业应在保证申报质量的前提下提交申请材料,确保12月31日前申请到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坚持“一企一证”,不得“无证排污”。

同时,我省强化了“环评审批”的重要性,《通知》要求,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的项目,要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上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后,才能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记者周晓梦 通讯员孙秀英 李振兴)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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