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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被罚3.5万元

2017-12-22 12:29:24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获悉,北京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被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京(海)质监罚字[2017]191号。

决定书显示,2017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海淀区北清路103号1号楼内1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该电梯设备注册代码为30131101082011080002,使用管理单位为北京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电梯轿厢内张贴有电梯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8月,该单位未能提供其它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现场检查时,该电梯处于使用状态。根据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于2017年10月27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该单位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将该电梯停用。

经查,海淀区北清路103号是中科纳米产业基地,产权单位是中科纳米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法院判决书显示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对中科纳米产业基地进行整体托管,北京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中科纳米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委托,对海淀区北清路103号中科纳米产业季度进行物业管理,电梯的实际使用管理单位为北京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单位提供了这部电梯的电梯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17年8月,检验到期后,该单位未申报定期检验。10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电梯处于使用状态。该单位接到执法人员签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后,将该电梯停用。

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出,北京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罚款35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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