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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

2017-12-21 21:29:15 千龙网

千龙网北京12月21日讯 12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京建法罚( 市 )字 [2017]第020058号处罚决定书。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被北京市住建委处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7年3月21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北端安置房项目进行了日常检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中关村国际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查,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

该工程2#楼2层E-H/44轴的不采暖房间电梯间和采暖房间户内居室之间的隔墙未按照设计图纸文件《图纸会审记录》(00-00-C2-010)第76条和设计图纸做法表11.4“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及做法表”的要求在采暖与非采暖房间隔墙做厚度25mm的玻化微珠保温砂浆。

现场检查时,该部位的隐蔽工程检验批未经监理单位验收,该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部位已完成粉刷石膏、耐水腻子施工,将该部位的隐蔽部位隐蔽。

该工程监理单位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该工程2#楼的内墙保温工程施工结束时,发现了该工程的2#楼2层、3层、4层E-H/44轴电梯间与居室之间隔墙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做保温的质量问题。

该工程监理单位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发现了施工单位在在2#楼2层、3层、4层E-H/44轴电梯间与居室之间隔墙没有做保温的情况下就施工了外层的粉刷石膏和腻子的质量问题。该工程监理单位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发现上述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后,均未按规范要求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5.2.15条规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要求。

截至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检查时,该工程2#楼2层、3层、4层E-H/44轴电梯间与居室之间的粉刷石膏和腻子仍未铲掉,上述施工质量问题仍未整改。

该工程监理单位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施工单位将隐蔽部位隐蔽的,监理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住建委决定对 北京星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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