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首例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
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中国环境报记者 蒋朝晖 个旧报道 2017年10月10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据悉,这是红河州首例污染环境案件。
今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合伙人李某某、高某某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向肖某某承租位于个旧市锡城镇的个旧市新龙泉选厂。选厂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经营管理,于3月底开始生产。
因下雨,为避免选厂沉淀池容量不足而造成选矿废水外溢,被告人李某某于3月31日联系附近水箐村村民胡某某,将选厂沉淀池内的选矿废水拉出选厂,每车支付70元运费。
自2017年4月4日至4月6日期间,胡某某先后将9车次选矿废水运至个旧市锡城镇牛坝荒牛屎坡水箐村采矿采空区倾倒。4月6日16时许,个旧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地区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查获。
经个旧市环保部门检测,胡某某在牛屎坡采空区倾倒的废水中,砷为10.8mg/L,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总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6倍;铜为11.2mg/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总铜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1.4倍。
9月18日,经个旧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属实,被告人李某某亦无异议。最终,个旧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李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