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发布两则含有“购买小鲜2等四个机型手机送50M宽带”和“办理电信月基本费87元至129元不等的四类套餐赠送宽带、电视费、机顶盒、流量、话费”内容的电信相关业务营销印刷品广告。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对赠送的50M宽带并未作出任何说明,众所周知,办理宽带业务是有时长期限的,而当事人对附赠的宽带业务的期限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根据《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实际发布该项活动广告宣传时,没有对此进行明示,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另外,广告中“办理电信月基本费87元至129元不等的四类套餐赠送宽带、电视费、机顶盒、流量、话费”,在实际的具体营销活动中对“87/101/109/ 129元套餐”活动内容的选择性宣传是有前提条件的。按当事人提供的活动整体方案看,上述电信业务必须在2016年5月至7月的期限内,同时预存200元至400元的话费才能办理。根据《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广告宣传中对消费者参与该项活动所需的必要条件进行准确、清楚、明白的描述,但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罚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