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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这个小区的室外停车位到底属业主还是开发商?

2017-08-03 10:07:15 佛山日报

室外车位属业主还是开发商?如果要收费,是否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同意?近日,三水北江明珠小区的业主们就遇到了这样的疑问。业主们以《物权法》为依据,反对开发商的收费行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围绕室外停车位的争议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不同的法律学者对于类似的事件也是意见各一。针对北江明珠车位争议一事,记者也采访了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人士与律师,双方均倾向于以看小区建设时的规划,如果车位属于规划中批建的,那么就属开发商所有。

事件:车位围蔽收费业主不答应

7月上旬,一纸通知让三水北江花园小区的业主们颇感意外。通知称,小区商业的权属为开发商持有产权,商业车位为商业配套用途,8月1日起,小区露天商业车位将进行封闭式收费管理。通知落款为佛山市三水区新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小区业主黄先生称,通知一开始并没有引起业主们注意,但过了没多久,小区物管突然在所有室外车位上安装了地锁,并将停车区域围蔽,设置了4个出入口收费,仅留下北面的开放停车场。

7月28日,记者在小区周边看到,东、南、西三面均进行了围蔽,北面尚未围蔽的停车区域,车位上也设置了地锁,地锁上还贴着“专用车位”标签,部分车位还注明了车牌号。

黄先生与部分业主认为,《购房合同》未明确外围停车位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也并未就车位的权属问题与业主进行约定,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这些车位应当属全体业主共有,在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无权对车位进行围蔽收费。

对此,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区外围车位绝大部分是商业配套车位,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进行收费。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属业主共有的车位在北面,届时收费所得将用于小区维护。

疑问:室外车位到底属谁?

采访中记者发现,业主以《物权法》为依据,始终认为所有室外车位均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但开发商对此却不予认可。那么这些车位到底如何划分?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围绕室外停车位的争议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不同的法律学者对于类似的事件也是意见各一。

有学者认为,如果是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开发商有权利授权物业收取相应费用。

也有学者认为,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或者租赁停车位,要考量停车位是公共用地上的停车位还是建筑区划中的专用停车位。如果是公共用地上的停车位,该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自行出售或租赁。如果是建筑区划中的专用停车位,开发商可以出售或租赁,但要出示相关的产权证明,否则在民法上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不过,记者从三水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根据现有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室外停车位一般不核发不动产权证。产权究竟归谁,工作人员也表示说不清。

在法律上存在争议,那么实际中此类问题又是如何处理的?从事房地产行业的人士告诉记者,类似的情况一般看开发商最初规划报建时的总规划图。“如果已经规划车位了,那就归开发商,如果是后来添加的,就归业主。”该人士表示,这也是目前大部分开发商的通用做法。

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勇也倾向于看当初的规划图,他表示,《物权法》七十三、七十四条中的“建筑区划内”说法,在法律界存在一些不同看法,这也导致了车位归属产生争议。他表示,这或许会在以后的立法中得到补充,如果业主仍旧存疑,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进展:多部门联合处理

据了解,业主将此事反映至相关部门后,三水住建部门随即牵头,组织规划、物价、国土、西南街道办、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进行协商处理。

规划部门确认,开发商拟收费的停车位为住宅机动车停车位151个和配套商业机动车停车位408个,均位于广场地面上,在已审批的北江明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内。物价部门则表示室外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无需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而开发商则表示,业主配套车位为月保车位,专款专用,收取的费用除去人工、车场维护支出外,剩下的用于小区内需启用物业维修资金作小修小补的项目。商业配套车位也专款专用,用于商业用途的维修更新改造。这些地面停车位已购买公众责任险。

据了解,在协调会现场,西南街道办律师顾问向新明珠公司进行质询,询问该批停车位是否分摊进业主的购房款,新明珠公司明确表示没有分摊,律师顾问认为没有分摊就不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佛山日报

文图|佛山日报记者马力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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