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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源泰逾期交房 法院判决其赔偿业主36万

2017-07-20 13:43:29 信网

信网7月18日讯 2011年12月,青岛德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德源泰)与业主李某和王某某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已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房交付给李某、王某某使用。但直至2015年7月18日青岛德源泰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才符合交付条件。信网了解到,2017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青岛德源泰逾期交房,判决青岛德源泰赔偿李某与王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6万余元。

青岛德源泰未达到交付条件要求业主交付

2011年12月,李某与王某某购置了青岛德源泰位于龙口市利群集团龙口商业步行街的一间商铺,总房价为341.9万余元。签订合同后,李某与王某某交纳了首付款171.9万余元,并与青岛德源泰约定剩余按揭房款170万将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按照青岛德源泰提供的材料办理按揭贷款。

除此之外,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德源泰公司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已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房交付给李某、王某某使用”。

但奇怪的是,李某和王某某一直没有接到青岛德源泰到哪家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及贷款所需材料的通知,而到了规定的交房日期青岛德源泰也迟迟未交房。无奈之下,李某和王某某将德源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并在法庭上提交了其2015年4月13日到青岛德源泰售楼中心与青岛德源泰工作人员谈话的视听资料一份。

对此,青岛德源泰表示他们已经通知李某、王某某到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而李某、王某某去办理时因不合格所以未完成贷款。因此德源泰公司反诉要求李某、王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另外青岛德源泰表示,他们于2014年1月22日向李某、王某某发出了交付使用通知书,于2014年3月4日向其发出交付催告函,并不是未通知交房。

庭审中青岛德源泰提交了《龙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一审法院判决德源泰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王某某与青岛德源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青岛德源泰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已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房交付给李某、王某某使用。

但青岛德源泰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2015年6月30日李某、王某某所购买的商品房才竣工验收,2015年7月18日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才符合交付条件。因此,李某、王某某所购买的商品房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不能交付,即使交付也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以及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交付行为无效。

除此之外,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与青岛德源泰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出卖人负责联系按揭银行,而青岛德源泰虽主张其已经联系按揭银行通知李某、王某某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在于李某、王某某,但根据李某、王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显示,青岛德源泰工作人员认可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责任在于青岛德源泰,因此青岛德源泰反诉要求李某、王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青岛德源泰支付李某、王某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361196.22元。

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后,青岛德源泰不服判决结果,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青岛德源泰应否向李某、王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于2015年7月18日才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青岛德源泰主张在此之前向李某、王某某发出过交付通知,但涉案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李某、王某某依法有权拒绝接收。2015年7月18日之后,青岛德源泰又将交纳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之前提条件,但法院认为物业费的交纳与商品房交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青岛德源泰此条件限制了李某、王某某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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