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烟台4月27日讯 (记者 孙毅) 烟台一地产公司为了吸引人气,在楼盘宣传布展时使用了可爱的卡通玩偶“哆啦A梦”,结果被告侵权。烟台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地产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哆啦A梦”形象,侵犯了获授权单位的著作权。
艾影公司诉称,其经过授权取得了“哆啦A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被告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艾影公司许可,在其开发经营的城市住宅地产项目中以摆放、悬挂“哆啦A梦”图案的玩偶和图片等方式,大量使用“哆啦A梦”人物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侵害了艾影公司的著作权,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原告维权合理开支。被告辩称,其将售楼中心场地布展交给烟台某礼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并没有参与涉案侵权作品复制和展览活动。
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艾影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美术作品“哆啦A梦”的著作权。宣传活动现场摆放、悬挂与“哆啦A梦”美术作品形象相似的卡通形象玩偶和图片的行为,侵犯了艾影公司对"哆啦A梦"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烟台某礼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该活动的承揽人、举办人,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人;烟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该活动的委托人,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以上两公司对艾影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随着动漫产业的不断发展,许多知名动漫形象对相关公众具有较大吸引力,也具有较高市场价值,这也导致了动漫形象侵权现象逐渐增多,本案通过对动漫形象著作权予以保护,维护了动漫形象著作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