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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发布房地产广告监测警示八大典型问题当引以为鉴

2017-04-07 14:10:35 市场导报

导报记者 陈彤 通讯员 杨晓燕/文

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住建委、发改委对温州市区的部分房地产售楼处进行了一轮检查,抽查了部分售楼处的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及户外房地产广告。就抽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温州市监局希望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切实加强广告审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杜绝上述违法广告情形的出现。同时欢迎各位消费者发现违法广告时积极向属地市场监管机构举报、投诉。

八大典型问题披露如下:

一、使用最高级等用语

某企业的户型图上印有“××建设顶级作品”的文字,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

二、房源面积告示不明

部分企业的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中没有按照规定表明 “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之规定。

三、房产信息与实际不符

个别企业的户型图、装修改造建议图等广告宣传资料中将阳台宣传为 “半拓展面积”、公共设施部位宣传为“全拓展面积”,宣称 “160挑战市场同类252户型”、“买一层得二层”等,有误导消费者之虞,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

四、价格标示违规

“总价58万起”、“总价115万起拍”、“13800元/㎡起”等价格表示,既不符合商品房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的要求,也没有做到价格信息真实、准确、严谨,涉嫌违反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相关规定。

五、承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好房快分享 赚钱真轻松”、“抢到一期的已赚到 2期旺铺不容错过”、“涨声势起 升值在即”等广告词,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

六、附赠广告陈述含糊

“存2万抵3万”、“存3万最高抵15万”、“买房送车位”等附赠广告,没有明确附赠商品的数量、期限、方式等信息,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之规定。

七、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一期六个月涨价25%”、“楼面地价达××××元/㎡”、“百强房产企业”等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

八、广告信息缺失

一些房地产广告未标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证号等信息,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之规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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