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房产>>

开发商“以房抵债”后又“一房二卖”

2017-03-08 14:17:23 市场星报

开发商“以房抵债”后又“一房二卖”

法院判处其双倍返还购房款

王仁杰 记者 王玮伟

星报讯 合肥一家广告公司为一家开发商进行广告策划宣传,双方结算广告费后约定,开发商用其开发的一套价值65万元的房产冲抵广告费。几个月后,开发商见合肥房价上扬,遂私自将已冲抵广告费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3月7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记者获悉,日前,长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款6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另向原告承担6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15年11月份,双方结算广告费用后约定 ,开发商用其开发的一套房产冲抵广告费卖给广告商。然而,2016年4月份适逢合肥房价上扬,开发商私自将已冲抵广告费的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为此,广告公司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此案经长丰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关于广告费用冲抵购房款结算的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以房抵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一房二卖”后已经构成违约事实,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并另向原告承担6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案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房产卖给他人,导致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已构成违约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负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房抵债”是否受法律保护?生活中“以房抵债”现象屡见不鲜,如果该协议是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

其次,“一房二卖”法律后果。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房二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并可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双倍返还购房款。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