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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万元房款交给房产中介公司 结果员工卷款跑路!

2017-03-01 13:40:12 中国江西网

89万元房款交给房产中介公司 结果员工卷款跑路!

南昌房管部门将介入调查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何柳斌报道:“我把自住房卖掉,房产中介公司的中介让我缴纳10万元作为过户保证金,没料到他拿走钱后就失去联系了。”2月28日,南昌市民宋女士向本报反映了这一蹊跷事。

采访时,该全国连锁房产中介公司南昌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也有一拨人反映被该中介卷走卖房款79万元。

反映

一房产中介卷走10万元“失联”

宋女士在南昌市红谷滩绿茵路799号红谷世纪花园B区有一套房子要出售。去年11月,之前就与宋女士熟识的占某有意买下这套学区房。

因为宋女士和占某都不熟悉二手房交易流程,于是占某找到了自己的同学、在全国某连锁房产中介公司南昌公司丰和新城门店工作的郝超,由他提供中介服务,办理房产过户的有关手续。

去年12月,宋女士、占某和中介郝超在该中介公司南昌公司签订了二手房委托代办交易合同。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约定交易价格为200余万元。

去年12月2日上午,当买方占某将第一笔房款给宋女士时,郝超提出要缴纳10万元作为过户保证金,等完成过户登记后,再全额退还给宋女士。

“由于相信占某,也相信中介,我就缴纳了该保证金。”宋女士说,这笔钱转到了郝超的个人账户,但郝超向其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据,并附有签名。

按照常理,这笔过户保证金不必交,即便要交,也应进入中介公司的公账。但宋女士表示,因为得知郝超是该门店的股东之一,才将保证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的。

然而,正是这个疏忽,让宋女士后来陷入了麻烦之中。

今年2月17日,宋女士收到占某的第二笔购房款,随后向郝超提出返还10万元过户保证金。但打他的电话一直关机,到门店去找,也找不到他人。郝超“失联”了。

调查

还有客户被卷走79万元卖房款

2月28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庐山南大道的全国某连锁房产中介公司南昌公司。还未走进总经理的办公室,就听到嘈杂的吵闹声。

“我这笔钱可怎么办啊?”说这话的是南昌市民张女士,她帮女儿卖房子,被郝超卷走了79万元卖房款。

张女士介绍说,她女儿在凤凰洲东方海德堡有一套房子,因为不在南昌住,特委托她卖掉。张女士将房子挂在该中介公司,被市民余某看中了,该交易手续由中介郝超负责。

余某第一次付款50万元,其中42万给了张女士,由其还掉这套房子原先的按揭款,另外8万元被留在了该中介公司。

“在付第一笔款之前,我们就约定,这套房子只能卖给余某。待还清按揭款和支付完尾款之后,在我、余某、中介三方都在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张女士说。

没料到,后来余某支付尾款79万元后,郝超私自带着他去办理了过户手续。而这79万元则进了郝超的个人账户。

心急如焚的张女士后来找到丰和新城门店,要回了之前被留在该中介公司的8万元,但向郝超索要这79万元时却遇到了难题,因为郝超已经联系不上了。

进展

监管部门将介入调查

2月28日上午,在丰和新城门店,负责人盛飞拒绝接受采访,并表示公司已介入处理此事。

而全国某连锁房产中介公司南昌公司总经理则表示,郝超收取宋女士过户保证金一事已经违反公司规定,“丰和新城门店是加盟店,责任应该由门店来担。”

对于这套说辞,宋女士、张女士显然无法接受。南昌公司总经理之后又表示,已与郝超的家属取得联系,应该会尽快给一个答复。

针对此事,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处处长刘胜银称,全国某连锁房产中介公司南昌公司丰和新城店存在私刻公章、违规操作等问题。如果说总公司对此不知情,应责成总公司处理南昌公司;如果总公司知情却听之任之,总公司要承担事件主要责任。

刘胜银进一步分析称,从此事来看,该公司中介涉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刘胜银表示,门市部只能从事业务咨询,不得承揽业务,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刘胜银称,该局将展开调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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